防排煙系統(tǒng)室外進、排風口布置方面應滿足哪些要求?
發(fā)布時間:2016-11-09 閱覽次數(shù):1198 次
防排煙系統(tǒng)室外進、排風口布置方面應滿足哪些要求?
防排煙體系設計中室外進、排風口的安置通常被忽視,疑問常呈現(xiàn)在有地下室的修建底層及/或屋面、大底盤地下車庫的頂部采光通風井口等部位。表現(xiàn)為:1)進、排風口貼鄰安置;2)排煙口設置在安全出口門頭甚至是安全分散通道上;3)風口尺度按銜接風管尺度挑選,有用面積缺少;4)表達不符合深度請求。順次剖析如下:
1)第一種狀況易造成煙氣短路,缺少基本的專業(yè)概念,也顯著違反了GB 50016—2006《修建設計防火標準》(以下簡稱《建規(guī)》)第9.4.7條(機械加壓送風防煙體系和排煙補風體系的室外進風口宜安置在室外排煙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 m;當水平安置時,水平間隔不宜小于10 m)和GB 50045—95《高層民用修建設計防火標準(2005年版)》(以下簡稱《高規(guī)》)第8.3.9條(機械加壓送風機……風機方位應根據(jù)供電條件、風量分配均衡、新風進口不受火、煙要挾等要素斷定)的規(guī)則。地下室利用頂部采光通風井口設置排風(煙)口時,如不作專門處理,這種氣流短路的狀況更容易呈現(xiàn)。
2)第二種狀況缺少消防安全的大局觀,未思考安全出口的功用和請求。排煙體系設置的意圖是為確保人員順暢分散,而排煙口設置在安全出口處也許嚴峻妨礙人員分散安全,這就徹底違反了設置排煙體系的初衷;此外,安全出口在排煙時通常也是補風口,上述做法進而又違反了《建規(guī)》第9.4.7條的請求。
從通風技能的視點講,消防排煙可視為事端排風的一種。GB 50019—2003《采暖通風與空氣調(diào)節(jié)設計標準》第5.4.5條規(guī)則:“事端排風的排風口,……不該安置在人員常常逗留或常常通行的地址”,原理是相同的。
3)室外進、排風口選用的百葉風口,其結(jié)構(gòu)包含防雨葉片及濾網(wǎng)等,在氣流通道上形成了相當大的阻力,減小了有用通風面積,如不采納相應辦法,通風量將很難得到確保。
4)表達不符合深度請求,例如地下室平面表明有通風豎井,出地上就不見不見;或標示“詳建施”,把專業(yè)之間的合作聯(lián)系成為彼此代替聯(lián)系;或只標示風口面積或尺度,而不標示裝置高度;等等。相應的糾偏辦法主張為:
1)認真執(zhí)行《建規(guī)》第9.4.7條、《高規(guī)》第8.3.9條等規(guī)則,確保進、排風口錯位安置。
2)室外排煙口盡也許遠離安全出口或安全分散通道安置。
3)風口尺度不該簡單按銜接風管尺度斷定,應當按確保有用通風面積核算斷定;《全國民用修建工程設計技能辦法 暖通空調(diào)•動力》(2009年版)(以下簡稱《辦法》)表4.1.4注明“通常百葉風口的遮擋率可取50%”,即風口面積不該小于所銜接風管斷面積的2倍,這是很有必要的。
4)一切設于外墻或地上豎井上的進、排風口都應按《修建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guī)則》(2008年版)第4.7.5條的請求,明確標示其尺度和裝置高度?!?/span>